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5********,壮族,初中文化,**家具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桂AK****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横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29毫克/100毫升;随后带其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医院进行抽血检测,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36.6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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