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街**号**,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TU***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敦煌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51.4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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