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67********,壮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屯**号,住凯里市**小区**房**栋**单元**室。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凯里经济开发区白午村往高铁南站方向行驶。20时12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高铁南站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将其带至黔东南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韦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82.10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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