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77********,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0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桂M****8号小型轿车从三塘镇出发上路行驶,行至民族大道双拥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韦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88.29mg/100mL。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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