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31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81989********,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J*****小型普通客车,途经路桥区峰江街道李蓍埭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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