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040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84********,水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村组,现住浙江安吉县**街道**自然村,工作单位:安吉豪杰机械有限公司。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00****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安吉县塘皈线1KM+00M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年8月18日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mg/100mL,达醉酒标准。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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