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20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持C1)驾驶皖******白色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泉县城前进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前进路与城中路交叉路口东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浓度为84.7mg/100ml;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韦某某静脉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82.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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