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村**小区**排**号**,居住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个体经营者。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M的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太原市小店区**街**幼儿园附近出发途径**街、**路驶入**街,后又驾车回返,经**街再次驶入**路并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学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107.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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