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驾驶桂G5****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高栏港**镇**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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