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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11994********,壮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乡**屯**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11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酒后驾驶粤A7****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白云区106国道方华公路北11米(2457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7.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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