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0********,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镇**街**号,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桂A****0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宁市武鸣区红岭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红岭大道农坛路口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韦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了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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