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秀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81981********,壮族,本科文化,桂林市**投资有限公司**,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路**号**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与朋友在桂林市秀峰区**KTV玩耍时,席间饮用约三瓶啤酒、三支鸡尾酒。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桂C****0的白色捷豹牌小型轿车从黄金海岸出发,在桂林市**街**桥**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抽血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9.91mg/100ml, 已达到≥80mg/dl醉酒后驾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醉酒驾车时间是凌晨1时许,且行驶路程较短、未发生交通事故,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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