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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公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9********,壮族,大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象州县,住广西象州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广西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2时29分许,犯罪嫌疑人韦某某驾驶桂G****3小型轿车行驶至象州县**大道**路口200米处路段,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公安查获。经现场对韦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遂对其抽血备检,2020年9月28日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29mg/100ml。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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