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县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90********,仫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白花镇长沥村往惠东县白花镇谟岭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白花镇新平大道路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乙醇含量为87.87mg/100ml。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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