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8********,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0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酒后驾驶“玉骑玲”牌两轮电动车(该电动车经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行驶至**路处时,被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后依法提取韦某某血液样本。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对采集的韦某某的血液进行了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检测报告显示送检的韦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08.24mg/100ml。
本院认为,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