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3********,布依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路**号**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在辖区**道西出口路段50米处开展饮酒驾驶机动车专项整治行动,22时51分民警拦截一辆由西向东方向行驶的车牌为贵B6****号小型轿车,并对机动车驾驶人韦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号:5202031973********)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韦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其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将其带到水钢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调查处理,2020年1月20日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化)字[2020]24号鉴定文鉴定意见是韦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46.2mg/100ml血,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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