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街**号**,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酒后驾驶辽A****9号牌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北国奥林匹克花园小区附近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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