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86********,汉族,专科毕业,**饭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组,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路街道**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晚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甲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古城路滨河南路口时,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洛龙交巡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韦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案发后有认罪、悔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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