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2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7********,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自治县**乡**村**队**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桂MF****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大道**天桥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2.03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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