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滁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69********,汉族,大学本科,滁州市**管理处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1月2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0日23时37分许,韦某某驾驶牌照为苏A*****的白色北京现代牌非营运小型轿车,自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长路丁字路口以南约100米处时,被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经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韦某某案发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对该案证据的收集合法性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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