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独山县,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3时40分,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1号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搭乘何某某、吴某某,沿S206线由独山县麻尾镇董岭村往麻尾镇街上方向行驶,当行至158公里加400米(麻尾镇砖厂路口)处时,被在此处值勤的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1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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