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0********,布依族,大学本科,独山县**中学副校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镇**路**园**号**栋**号,住独山县**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贵J****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独山县**中学往独山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独山县中华北路五里路口10米处时被独山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0mg/100ml,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