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0000000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87********,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0897小型面包车从独山县麻尾镇高速口沿G210线往独山县麻尾黔兴大道方向行驶,当行至独山县麻尾镇包南线2625加300米处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起登记表、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信息查询登记记录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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