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26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江西省进贤县**重工职工宿舍。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由本院决定进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其朋友位于星火机械厂内的家中吃饭、喝酒。饭后21时左右,韦某某驾驶自己的皖K*****长安牌小型汽车从星火机械厂内小区出发,沿民和路往中山大道方向行驶,行至铜锣湾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达98.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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