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1〕149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81981********,瑶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2021年2月19日因涉嫌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4日23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浙J****8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路桥区南官大道夜市东门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韦某某的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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