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惠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乡**村**号,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室,无业。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18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酒后驾驶宁B****2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京藏高速红果子收费站入口处时,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七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后将其带至惠农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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