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桂M9****的小客车搭载朋友上路行驶,行经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9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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