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3********,壮族,中专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桂G****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来宾市兴宾区滨江北路祥和路口路段被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韦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次日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被抽取的血液样本送至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浓度定性定量鉴定,鉴定结果为韦某某被抽取的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18.3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未造成交通事故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