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8********,壮族,中专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路**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B****0号小轿车行驶至本市城中区桂中大道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柳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5.88mg/100ml。
2020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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