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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6********,壮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组**号。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22时02分,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桂L****5号小型轿车在国道324线1845公里处被田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0.17mg/100ml。2020年5月20日韦某某自动向田东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结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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