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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39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建德市乾潭镇**区**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64.8mg/100ml)驾驶浙AV****号小型轿车从建德市乾潭镇马鞍岭居民区经沪瑞线驶往乾潭镇梅花塘村,行驶至沪瑞线320K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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