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住高陵区**镇**路**小区**楼**,系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支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高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润娜,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21时许,高陵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高陵区**路执勤时,发现陕A****K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韦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封存,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2110号血醇检验报告:韦某某血醇浓度为142.79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主要证据是:1、书证:韦某某身份信息、驾驶信息、机动车信息、现场检测单等;2、证人高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供述与辩解;4、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5、血醇检验报告及告知笔录。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公安机关出具了韦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高陵区司法局(2020)高社调字06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建议韦百城在辖区实施非监禁刑,同时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情节,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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