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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曾用名韦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靖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靖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韦某某伙同韦某丙(已起诉)、陆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韦某丁(在逃)经合谋,先以陆某某的个人信息在南宁租来的一辆白色东风牌小轿车(该车车牌号为:桂A****A,车辆识别代号LGJF1FE05HT491224,发动机号为S1SH694),后由李某某伪造该车的车辆登记证和车辆行驶证,将该车持有人改为陆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持伪造的车辆登记证和车辆行驶证将该车当给“**旧货寄存”当铺,骗取梁某某46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靖西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韦某某是否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仍然提供资金帮助的事实无法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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