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失火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到八宝镇板幕村民委龙林村小组“安刀”(小地名)处上坟。韦某某先将坟冢周围的杂草清理好,后其在坟冢旁用随身携带的一个黄色气体打火机点火烧纸钱。由于当天天晴风大,风将燃烧着的纸钱吹到坟冢边上的杂草堆中引发森林火灾,此次火灾烧到**镇**村民委**小组兰某某家和**村民委木叟村小组集体的山林。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范围总面积为76.36亩,地类涉及灌木林地、非林地。其中,灌木林地面积为69.69亩,林种涉及防护林、薪炭林(其中,防护林面积为66.05亩,薪炭林面积为3.64亩),无过火林木蓄积;非林地面积为6.67亩,无过火林木蓄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失火罪。但韦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鉴于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