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10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2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惠东县白花镇白花工业区金河沐足附近,冲进**便利店仓库反锁门不肯出来。**派出所所长程某某带领民警李某某和协警练某某、黄某某出警处置。到达现场后,程某某劝韦某某下来时,韦某某突然情绪失控,连续拿三个玻璃酒瓶扔砸出警人员,致使程某某受伤(经鉴定轻微伤)。后公安机关支援民警赶到将韦某某制服并带回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本院认为,韦某某经法定程序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案发当时处于疾病的发病期。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此次涉嫌妨害公务的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第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