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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98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费县人,费县**村党支部书记,住**村。2013年12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2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伙同王某某在费县**KTV内,殴打李某某、王某甲,造成李某某轻伤、王某甲轻微伤,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证实系何人造成李某某轻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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