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2〕14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95********,*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韦某某因欠网贷,需要资金周转,在2022年1月初,其一名叫“老廖”的朋友介绍一名外号为“兄弟”的男子给韦某某认识,并在同日,“兄弟”开车过来接韦某某,韦某某在明知他人用自己的银行卡转移跨境网络赌博资金和接收诈骗资金的情况下,在车上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为6228480858*********)、手机及支付密码提供给了“兄弟”用于对网络犯罪资金的转账,在转账的过程中,韦某某为操作员刷脸,在转账结束后,韦某某获利1200元现金,并在之后花光。韦某某名下涉案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为6228480858*********)共计刷取网络犯罪资金405549.08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中被害人查明如下:
1.陈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中,被害人陈某某共计被诈骗4701元,其中有800元转入韦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858*********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被转移。
2.李某某被诈骗案中,受害人李某某共计被诈骗34296元,其中有300元转入韦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858*********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被转移。
3.刘某某被诈骗案中,受害人刘某某共计被诈骗206120元,其中有420元转入韦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858*********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被转移。
4.2022.01.07平顶山市湛河区杨某甲被诈骗案中,受害人杨某甲共计被诈骗150000元,其中有500元转入韦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858*********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被转移。
5.高某某被电信诈骗案中,受害人高某某共计被诈骗128288元,其中有1000元转入韦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858*********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被转移。
6.20220106马某甲被骗案中,受害人马某甲共计被诈骗60274元,其中有1000元转入韦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858*********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被转移。
7.龙某某被诈骗案中,受害人龙某某共计被诈骗19921元,其中有750元转入韦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858*********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被转移。
8.马某乙财物被诈骗案(电信诈骗)中,受害人马某乙共计被诈骗98100元,其中有1200元转入韦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858*********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被转移。
9.江苏省嘉兴市海盐县周某某被诈骗案中,受害人周某某共计被诈骗109270元,其中有800元转入韦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858*********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被转移。
10.吴某某被诈骗案中,受害人吴某某共计被诈骗25748元,其中有512元转入韦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858*********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被转移。
11.郑某某诈骗案中,受害人郑某某共计被诈骗5000元,其中有1000元转入韦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858*********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被转移。
12.代某某被诈骗案中,受害人代某某共计被诈骗8785元,其中有1000元转入韦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858*********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被转移。
13.杨某乙被诈骗案中,受害人杨某乙共计被诈骗11210元,其中有100元转入韦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858*********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被转移。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5日,韦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0858*********)、身份证、手机及相应支付密码等提供给他人,并在他人利用其手机、银行账户转账时提供刷脸等协助转账帮助,从中获利1200元。经统计,韦某某涉案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022年1月5日17时30分至2022年1月5日21时的流水进账金额约20余万元,其中有被害人报案的涉案金额为938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2年1月5日,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其中国邮政银行账户(尾号****)向韦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转账一笔800元被诈骗资金,后该笔资金被转移。
2.2022年1月5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其交通银行账户(尾号****)向韦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转账一笔300元被诈骗资金,后该笔资金被转移。
3.2022年1月5日,被害人刘某某向韦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转账一笔420元被诈骗资金,后该笔资金被转移。
4.2022年1月5日,被害人杨某甲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向韦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转账一笔500元被诈骗资金,后该笔资金被转移。
5.2022年1月5日,被害人高某某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向韦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转账一笔1000元被诈骗资金,后该笔资金被转移。
6.2022年1月5日,被害人马某甲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向韦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转账一笔1000元被诈骗资金,后该笔资金被转移。
7.2022年1月5日,被害人龙某某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向韦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转账一笔750元被诈骗资金,后该笔资金被转移。
8.2022年1月5日,被害人马某乙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向韦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转账一笔1200元被诈骗资金,后该笔资金被转移。
9.2022年1月5日,被害人周某某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向韦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转账一笔800元被诈骗资金,后该笔资金被转移。
10.2022年1月5日,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尾号****)向韦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转账一笔512元被诈骗资金,后该笔资金被转移。
11.2022年1月5日,被害人郑某某定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向韦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转账一笔1000元被诈骗资金,后该笔资金被转移。
12.2022年1月5日,被害人代某某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向韦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转账一笔1000元被诈骗资金,后该笔资金被转移。
13.2022年1月5日,被害人杨某乙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向韦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转账一笔100元被诈骗资金,后该笔资金被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被害人陈述、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一台、银行卡一张、违法所得1200元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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