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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8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乡**村**屯**号。2011年7月26日,韦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卢某某(另案处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在我县**镇、**村、***镇等地开设“多卡宝”设备供上线“老板”拨打诈骗电话,帮助上线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获利。2020年5月底至6月下旬,被告人卢某某因担心亲自开设“多卡宝”设备被公安机关查获,卢某某联系卢某(另案处理)并与其商量叫其找人来做“多卡宝”从中获利。期间,卢某某喊欧某甲(另案处理)负责转发上线与开机架设备的人员的信息传达便于维护“多卡宝”正常运转。同时,卢某先后找来欧某乙(另案处理)、韦某甲(另案处理)以及韦某某开设“多卡宝”设备正常运转。同年6月27日,卢某、韦某甲、韦某某在荔波**酒店开设“多卡宝”设备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调取涉案“多卡宝”数据显示从2020年5月中旬开始,从卢某某等人开设的“多卡宝”设备上共计拨打出四万六千余个电话,经核实涉案的“多卡宝”设备所拨出去的电话号码关联出电信诈骗案件17起,涉及金额51.576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2020年6月26日,韦某甲、韦某某在荔波**酒店架设多卡宝,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架设的“多卡宝”设备不能上线,后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犯罪未遂;其次,本案中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韦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荔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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