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88********,水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家住贵州神独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逮捕,2020年3月30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莫东虎,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动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案件的全部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王某某、潘某乙、潘某丙等人在三都县中和镇塘州社区务林村组、石某某三组、比寨野外多次开设赌场。采用摇单双方式赌博。每次参赌人员多达四十余人,从中抽头渔利,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用车辆接送参赌人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他人开设的赌场时用车辆为赌场运输参赌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本案中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人文本决定有错误,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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