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5********,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上旬至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伙同他人在柳城县**镇**村**屯村中菜园旁一空地、村中一钢架棚下面、村背山脚旁一空地等地开设“三公”赌场,韦某某负责在赌场内赌博充人数、做活利。2020年4月15日23时许,柳城县公安局民警在柳城县**镇**村**屯村背山脚旁一空地抓获赌博人员韦某某等16人,并查获赌资3700元和扑克牌一副、大字牌一副、桌子一张、凳子20张。经查,该赌场规模较大,每场参赌人员达到20人以上,韦某某与他人每场抽取水子钱并按照事前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获利。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壹部Galaxy A6S手机因无证据证实与本案有关,因此由柳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退还被不起诉人韦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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