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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82********,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梁小飚,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补回。

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9号全盛商业广场•江南水街综合楼B43、86、87、88、89号的南宁市酷族动漫城,通过某某某、黄某某等人招揽赌客,利用“推币游戏机”以退币兑换现金的形式进行赌博,韦某某是酷族动漫城的老板,负责提供场地和赌博游戏机,从中获取非法获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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