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0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万乾,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曾某某与钟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做出(2016)桂0102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二被告人偿还钟某某借款本金1329952.98元及借款利息,该判决经依法公告送达,已于2017年**月**日生效。判决生效后,韦某某、曾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6月韦某某、曾某某与钟某某达成执行协议,钟某某对韦某某、曾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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