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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房**村**社。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承包了昆明市呈贡区老干部活动中心双飞粉乳胶漆劳务施工工程并组织了马某某、杨某某等人进行工程施工。后韦某某因工程质量问题与发包方产生分歧纠纷。2019年2月,韦某某更换联系方式并躲匿工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2019年11月初,马某某等人先后至昆明市呈贡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韦某某欠薪。2019年12月,昆明市呈贡区劳动监察大队通过邮寄、现场送达等方式向韦某某下达责令支付整改通知,韦某某依然躲匿,拒不配合调查,也未支付所欠劳动报酬。2020年4月29日,韦某某家属向劳动者支付了韦某某拖欠的劳动报酬81331元。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欠薪已全部付清、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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