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巷**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承包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楼振凯美食城用作经营;期间,韦某某共拖欠十一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1266.3元。经柳州市鱼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韦某某已支付人民币20000元,剩余31266.3元至今尚未支付。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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