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73********,壮族,中专文化,贵州瑞茂新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生地广西马山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镇**路**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贵州**置业有限公司担任**期间,在该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受会计黄韬(另案处理)的安排多次挪用公司资金183万元,交给陈某某个人使用。2019年12月1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广西南宁市**区**镇**村**路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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