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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8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为广西乐业县**镇**村**屯**组**号,现住广西乐业县**镇**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凌云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罗启国,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8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凌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卜某某等人(已起诉)以民族资产解冻方式对屠某某团队行骗,屠某某信以为真,让钟某某收集会员钱款后于3月3日、3月6日向茹某某银行账号622848283********转账共计506900元。钱款到账后由冯某某(另案处理)找到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帮刷卡套现,韦某某将冯某某带到洪某某经营的**店内,通过洪某某名下的POS机刷卡套现301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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