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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开检部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93********,壮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2020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韦某某在明知走账的钱来路不正,是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出卖个人账户进行走账活动,其个人浙江网商银行账户66666632********中有9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流入,共计571616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韦某某主观上明知其账户内流转资金是犯罪所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扣押手机一部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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