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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09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9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期间,韦某某明知他人为上游犯罪掩饰、转移犯罪所得,在祝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将其华夏银行卡和浦发银行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操作,转移被害人郑某某等人被诈骗的资金227.4万元。韦某某从中非法获利至少1820元。案发后,韦某某已退出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初犯、已退赃等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韦某某不起诉。

韦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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