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公诉刑不诉〔2020〕Z5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66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66********,水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乡**村**组,因涉嫌放火罪,经都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2月13日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20时与其亲兄弟韦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肢体冲突产生矛盾,随后韦某某从自家携带两瓶1L装塑料瓶装好的汽油到韦某甲家中二楼处,并将其中一瓶汽油泼在韦某甲家二楼木板走廊上并威胁要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烧房子,后被劝阻,放弃了点火行为。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中止情节,且没有造成,并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