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Z8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临泉县**乡**行政村村干部,住临泉县**乡**行政村**号。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翠丽、李艺慧,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临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30日17时许,在临泉县**镇**行政村**村**路路段,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和村干部郭某某、柳某某等人在巡逻时发现村民王某某在道路上打场晒麦,遂要求王某某收起晾晒的小麦。期间,柳某某与王某某发生言语争执,王某某用木掀打中柳某某腰部,二人发生撕扯,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和柳某某对倒地的王某某进行踢踹,致王某某身体受伤。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泉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伤害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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