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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15〕3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1********,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村**号。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4日12时许,在临泉县**镇**村**村,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和同村的李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二人相互厮打,韦某某将李某某的右前臂下段和左手掌背部咬伤,李某某用砖头将韦某某头部砸伤。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4年12月10日,双方达成调解,韦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36000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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